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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在2024年施政報告中有新措施,本文拆解計劃最新消息及計劃詳情。
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| 施政報告2024最新消息
行政長官於2024施政報告中公佈,即日起容許投資5,000萬元或以上住宅物業,計算入投資總額上限為1,000萬元。
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| 申請時間
計劃預計於2024年3月1日開始接受申請。
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| 申請資格
- 18歲或以上合資格人士(包括外國國民、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、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台灣華籍居民)
- 證明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,000萬港元的淨資產
- 沒有不良記錄:沒有不良的入境記錄,符合一般的入境和保安規定
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| 獲許投資資產的投資(舊有資料)
投資最少3,000萬港元於獲許投資資產,細節如下:
金額(港元) | 項目 |
最少2,700萬 |
|
300萬 | 向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」投入300萬元,以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 |
5,000萬樓/豪宅按揭成數
按揭成數上限 | |
任何樓價 | 70% |
5,000萬樓/豪宅按揭入息要求
每月供款不得高於月入50%。
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| 獲許投資資產細節(舊有資料)
項目 | 細節 |
股票 |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合交易所(聯交所)上市公司股票 |
債務證券 | -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聯交所上市債務證券(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財政部和內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) -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債務證券,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 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 |
存款證 | 由《銀行業條例》(第 155 章)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以港元或人民 幣計價的存款證。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 12 個月,而投資金額 以最低投資門檻(即 3,000 萬港元)的 10%為上限 |
後償債項 | 由認可機構按《銀行業(資本)規則》(第 155L 章)附表 4B 及 4C 的規定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項 |
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| (i) 由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(證監會)就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 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 (ii) 由獲證監會就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 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(iii) 由獲准許經營《保險業條例》(第 41 章)附表 1 第 2 部所指定的類别 C 業務的保險人發行的證監會認可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(iv) 根據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(第 571 章)註冊並由獲證監會就第 9 類受規 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|
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| 根據《有限合夥基金條例》(第 637 章)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|
非住宅房地產 | 在香港的商用及/或工業用途非住宅房地產(包括樓花但不包括土地),投資金額以 1,000 萬港元為上限 |
住宅 | 在香港的住宅房地產(包括樓花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產),投資於該單一物業的成交價須為5,000港元或以上,住宅必須為2024年10月16日後購買,以及非住宅的總投資金額以 1,000 萬港元為上限 |
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FAQs(舊有資料)
1. 「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」與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」有甚麼分別?
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」屬於舊有移民計劃,為部份合資格人士以資本投資方式獲得移居香港的機會。該計劃已於2015年1月15日起暫停。「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」則為政府近期推出的新計劃。
計劃 |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(已停止) |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|
淨資產 | 在提出申請前的2年,擁有不少於港幣1,000 萬元的淨資產 | 證明在提出申請前的2年,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,000萬港元的淨資產 |
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門檻 | 不少於港幣1,000 萬元 | 不少於3,000萬港元 |
2. 「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」接受甚麼類型資產?
「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」接受港股、債務證券、存款證、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、住宅及非住宅物業等。